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稐l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采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近年來,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復雜多變,機構退出和處置面臨新的要求。為適應市場發展、對外開放和強化監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動出臺《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范支付機構合規經營,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條例》堅持功能監管的理念。強調同樣的業務遵守相同的規則,避免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同時,堅持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相結合。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對支付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同時對支付機構業務經營、關聯交易等實施全方位監管。此外,堅持穿透式監管。加強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準入和變更的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豐富監管手段。其中明確,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根據《條例》,有“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情形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有業內專家表示,《條例》在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精神的具體體現,有助于加強支付服務市場反壟斷規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支付服務市場健康高質量發展。
此外,在支付業務規則方面,《條例》起草說明表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綜合監管,系統性提出支付機構在從事支付業務時必須遵守的原則與規定。一是根據從事儲值賬戶運營業務的支付機構和從事支付交易處理業務的支付機構風險程度的不同,分類確定業務監管要求。二是明確支付機構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確保資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三是強化備付金管理要求,強調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自有財產,要求支付機構將備付金存放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并明確與之配套的審慎監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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